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4,壢小,176,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176號
原 告 永豐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桂圓
訴訟代理人 蔡進興
被 告 何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管理費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以其於民國一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庭期遲到而聲請再開辯論,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辯論程序,請兩造準時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