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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176號
原 告 永豐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桂圓
訴訟代理人 蔡進興
被 告 何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管理費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以其於民國一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庭期遲到而聲請再開辯論,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辯論程序,請兩造準時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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