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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326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瓊芬
被 告 黃豪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零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表
┌─┬───────┬───────────┬─────────────────┐
│編│ 結欠本金 │ 應收利息 │ 逾期違約金 │
│ │(新臺幣) ├───────┬───┼───────┬─────────┤
│號│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
├─┼───────┼───────┼───┼───────┼─────────┤
│ │ │自95年1 月8 日│11% │自95年2 月9 日│逾期6 個月以內者,│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
│ │ │ │ │ │,逾期6 個月以上者│
│ 1│32,191元 │ │ │ │,就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 │ │ │ │ │20計算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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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95年1 月10日│17% │自95年2 月11日│按月給付60元違約金│
│ 2│28,828元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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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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