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219號
原 告 吳恩志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複代理人 郭釗偉律師
被 告 光華二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國平
訴訟代理人 毛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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