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4,壢簡,1221,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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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壢簡字第1221號
原 告 吳書宇
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
複代理人 徐翊昕律師
受告知人 黃久惠
受告知人 李盛全
被 告 李茂順
被 告 李茂棟
被 告 松平淳一郎
被 告 李茂均
被 告 李盛全
被 告 李盛佑
被 告 李玉邦(原名李盛常)
被 告 李茂恭
被 告 李敏弘
被 告 李愛郁
被 告 李桂芳
被 告 李桂芬
被 告 李茂治
被 告 李品玲
被 告 李綠荷
被 告 林鈺涵(原名林純美)
被 告 李瑞渝
被 告 李盛祺
被 告 李宜蓁(原名李瑞雲)
被 告 謝梓詳(原名謝璨陽)
被 告 李茂鈔
訴訟代理人 李泓潁
被 告 李梓豪(原名李瑞權)
被 告 李盈慧
被 告 李盛權
承受訴訟人 李佳安
承受訴訟人 李明泰
法定代理人 林芳庭
被 告 李玟槿
被 告 李盛昌
被 告 李秀容
被 告 李秀菊
被 告 李卿卿
被 告 徐春瀛
被 告 徐瑋隆
被 告 徐巧宴
被 告 徐裕淇
被 告 李盛城
被 告 古隆盛
被 告 李劉四妹
被 告 李淑惠
被 告 李姿慧
被 告 李盛強
被 告 李斐敏
被 告 李盛龍
被 告 李盛虎
被 告 李黃裕妹
被 告 李壽華
被 告 李玉蘊
被 告 李玉玲
被 告 李玉鳳
被 告 李任坪
被 告 李茂謙
被 告 李徐碧燕
被 告 李菁瑞
訴訟代理人 郭鶴田
被 告 李明瑾
被 告 李佶蒲
被 告 葉李秀蘭
被 告 李茂家
被 告 李傅淳江
被 告 段李瑞淵
被 告 李瑞蓮
被 告 廖李淑貞
被 告 吳仲元
被 告 李秋蓉(歿)
被 告 李盛
被 告 黃李雲靜
被 告 李茂洲
被 告 陳思傑
被 告 李茂行
被 告 張李杏妹(歿)
繼 承 人 張萬盛
被 告 尹古秋雲
被 告 陳清煌
被 告 陳素嫦
被 告 陳治煌
訴訟代理人 陳素嫦
被 告 古肇琴
被 告 鍾肇材
被 告 鍾秀美
被 告 陳文夫
被 告 李碧連
被 告 李淑貞
被 告 李盛賢
被 告 李盛正
被 告 張陳新妹
被 告 鍾陳甘妹
被 告 陳連岡
被 告 陳俞臻
被 告 陳韻薇
被 告 魏皓殷
法定代理人 魏善美
被 告 陳連停
被 告 陳連昌
被 告 廖李月英
被 告 鍾高鳳鸞
被 告 鍾珍玲
被 告 鍾議德
被 告 鍾議慶
被 告 鍾瓊玲
被 告 邱素梅
被 告 鍾全鴻
被 告 鍾全洋
被 告 鍾全廷
被 告 鍾佳樺
被 告 鍾旻靜
被 告 鍾楊壽美
被 告 鍾全燿
被 告 鍾蕙淳
被 告 鍾雙鯱
被 告 呂陳宋妹
被 告 呂學德
被 告 呂學義(撤回)
被 告 呂學文
被 告 呂蓬任
被 告 呂紅蓮
被 告 呂范美香
被 告 李日春
被 告 李美惠
被 告 李素蓮
被 告 呂學興
被 告 呂建昌
被 告 呂學斌
被 告 呂理塘
被 告 張萬盛
被 告 張萬進
被 告 張萬倉
被 告 張萬富
被 告 白碧玲
被 告 張嘉倩
被 告 張智傑
被 告 高揚名(張秀琴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高念安(張秀琴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李瑞珊(李盛正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李瑞敏(李盛正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李瑞潔(李盛正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李麗菁
被 告 李麗菁(李盛正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鍾宜君(鍾全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鍾榮恩(鍾全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鍾暖秋
被 告 鍾雙熊
被 告 鍾雙麟
被 告 鄭崇文律師(被告李秋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高雄__之土地__移轉登記與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日期轉換■將其所有坐落高雄__之土地__,以新臺幣■金額轉換■出賣與原告,原告已付清價金,被告竟不依約辦理所有權移權轉登記,爰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買賣契約書__紙為證。乙、被告方面:被告李茂順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一、聲明: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__。

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張被告於__將其所有坐落高雄__之土地__,以新臺幣■金額轉換■元出賣與原告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兩造所訂立之買賣契約書__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為何陳述,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被告辯稱:__。

四、從而原告本於買賣關係,請求被告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 85 條第 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__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__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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