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4,壢簡,534,201601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5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慶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興遊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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