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99號
原 告 蘇政雄
被 告 馬芝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三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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