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4,壢簡,798,201607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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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798號
原 告 廖金龍(即被繼承人周佳儀之承受訴訟人)
廖國雄(即被繼承人周佳儀之承受訴訟人)
廖美貞(即被繼承人周佳儀之承受訴訟人)
廖昌旭(即被繼承人周佳儀之承受訴訟人)
廖春梅(即被繼承人周佳儀之承受訴訟人)
廖秦沂(即被繼承人周佳儀之承受訴訟人)
廖月梅(即被繼承人周佳儀之承受訴訟人)
廖美玲(即被繼承人周佳儀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葉泯伽(原名葉佐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廖金龍、廖國雄、廖美貞、廖昌旭、廖春梅、廖秦沂、廖月梅、廖美玲為原告周佳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周佳儀於民國(下同)104 年3 月6 日提起本件訴訟後,原告周佳儀於同年10月15日死亡,而周佳儀之全體繼承人為廖金龍、廖國雄、廖美貞、廖昌旭、廖春梅、廖秦沂、廖月梅、廖美玲,均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廖金龍、廖國雄、廖美貞、廖昌旭、廖春梅、廖秦沂、廖月梅、廖美玲為周佳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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