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4,壢簡,992,20160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992號
原 告 張月珠
李玉嬌
李玉嬌
黃秀安
游家淦
蔡光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陳冠華律師
被 告 陳耀河
杜錦爐
蔡錦春
杜錦爐
蕭均土
曾淑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庭酉
被 告 彭玲瑛
陳黃櫻枝
交通部公路總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案情繁雜,且訴訟標的金額達新臺幣825 萬元,顯已逾同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數額10倍以上,又原告已陳明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對此亦未爭執,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爰予以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