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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黎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金賢等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查,本件聲請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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