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5,壢勞簡,10,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林志青
訴訟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被 告 大城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孟偉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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