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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52號
上 訴 人 盛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優力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第三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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