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82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賴昭文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玫玲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8,3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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