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118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 告 廖文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三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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