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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11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文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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