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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13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趙金喜
張智強
被 告 黃畇叡
黃玥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畇叡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畇叡、黃玥禔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佰元,餘由被告黃畇叡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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