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5,壢小,531,2017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531號
原 告 賴易靖
被 告 杰生(MARIMLA JAYSEN PANGILIN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杰生(MARIMLA JAYSEN PANGILINAN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並登報,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目前所在位置,經內政部移民署函覆略以:被告於民國103 年11月7 日間出境後,即未再返臺等節,有105 年8 月2 日移署資處寰宇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至第50頁),是依卷附資料尚無從得知被告目前確切之住居所何在,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爰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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