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5,壢小,919,20161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91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被 告 楚佩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陸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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