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5,壢簡,309,201608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3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邱永良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陳霖君
陳柏蒼
劉月英
陳順英
兼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