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6,壢保險小,251,2017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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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5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被 告 連趙永寧
被 告 連趙代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連趙永寧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 178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連趙永寧係於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原由其法定代理人連趙代民代理為訴訟行為,惟其於本件訴訟審理中業已成年,原法定代理人連趙代民之法定代理權即為消滅,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被告連趙永寧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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