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6,壢簡,566,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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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566號
原 告 陳淑芳
被 告 范姜紹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姜紹文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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