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6,壢聲,4,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香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世芳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05 年度
壢簡字第373 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並提出證據釋明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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