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小字第26號
原 告 吳文媛
邱志豪
阮章婷
被 告 泰迪熊的家複合式餐飲店即陳喻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付薪資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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