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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5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羅水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附表
┌──┬────┬────┬──────┬───────────┐
│編號│請求金額│計息金額│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 │
├──┼────┼────┼──────┼───────────┤
│ 1 │53,874元│51,974元│ 20 │自民國93年12月2 日起至│
│ │ │ │ │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 │
│ │ │ ├──────┼───────────┤
│ │ │ │ 15 │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
│ │ │ │ │至清償日止 │
├──┼────┼────┼──────┼───────────┤
│ 2 │39,967元│39,967元│ 18.25 │自民國93年11月27日起至│
│ │ │ │ │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 │
│ │ │ ├──────┼───────────┤
│ │ │ │ 15 │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
│ │ │ │ │至清償日止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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