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6,壢簡,209,201705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啟新社福會
特別代理人 黃清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8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