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6,壢簡,505,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505號
原 告 趙培中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廷福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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