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6,壢簡,506,2017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506號
原 告 郭進源
被 告 童峻暉
林玉美
國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連誠達 住同上
被 告 品味人生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樓之34
法定代理人 陳佳誠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壹仟參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32069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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