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7,壢勞簡,16,2018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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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勞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青石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壯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依靜
張予瑄
范堯鈞
簡子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558 元(計算式:160,967 元+3 7,994 元+42,118元+22,479元=263,558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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