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7,壢簡聲,185,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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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蔡榮桐
蔡榮輝
周姿呈
周素如
周素荻
莊富雄
林蔡秋戀
共同代理人 蔡文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孫仁義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或委任狀,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六、法院。

七、年、月、日。

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

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2 項、第30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其聲請狀及委任狀上均僅有代理人蔡文健之印文,依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謂適法,惟其情形尚可補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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