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7,壢簡,241,201812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241號
原 告 吳繼宗

被 告 陳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漏未檢附如判決主文第2項所示即原本所附之附件,應予以補充更正附上如附件影本所示之交通部安審(101 )字第U5323 號少量車型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正本壹份(含所附車輛照片肆張)。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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