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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352號
原 告 群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忠
被 告 陳一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其據以請求之契約「桃園縣楊梅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主次幹管及分支管網工程( 第三-1標) 之管線推進工程契約增修協議」並無涉訟合意管轄之約定,有該增修協議1 份附卷可查(見支付命令卷第11至13頁) ,本件自無合意管轄之適用;
又被告之住所地位在高雄市,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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