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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司調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邱利夫
邱顯南
邱酉
邱垂劭
邱顯鍛
吳邱麗蓬
邱麗春
邱秀珮
陳暖
邱萬屯
邱條立
邱顯武
邱金池
邱秀芬
邱奕榞
邱奕良
邱絜穎(原名邱玉婷)
邱彭蘇
債 務 人 邱麗錦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邱麗錦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次觀以卷附聲請狀所載調解聲明可知,本件調解爭議係為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代位相對人即債務人邱麗錦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核其性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是本件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是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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