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7,壢小,112,2018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1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鍾定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零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鴻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