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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472號
原 告 吳煥榮
被 告 吳明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故本件之管轄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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