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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2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許依芃
許芳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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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新臺幣)├─────────┬─────┼─────────┬─────┤
│ │ 起迄日(民國) │ 週年利率 │ 起迄日(民國) │ 週年利率 │
├─────┼─────────┼─────┼─────────┼─────┤
│28,112 元 │自106 年7 月1 日起│1.15% │自106 年8 月1 日起│0.115 % │
│ │至107 年1 月25日止│ │至107 年1 月25日止│ │
│ ├─────────┼─────┼─────────┼─────┤
│ │自107 年1 月26日起│4.16 % │自107 年1 月26日起│0.416%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7 年1 月31日止│ │
│ │ │ ├─────────┼─────┤
│ │ │ │自106 年2 月1 日起│0.832% │
│ │ │ │至清償日止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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