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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24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林德璟
鄭玄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鴻明
附表
┌─┬─────┬──────────────┬────────────┐
│編│本金金額 │ 應收利息 │ 逾期違約金 │
│ │(新臺幣)├─────────┬────┼────────────┤
│號│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自104 年10月10日起│1.76% │自104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
│ │ │至104 年12月22日止│ │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
│ │ ├─────────┼────┤按本借款利率10%計算之違│
│1 │29,514元 │自104 年12月23日起│1.69% │約金,超過6 個月者,按本│
│ │ │至105 年3 月29日止│ │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105 年3 月30日起│1.62% │ │
│ │ │至105 年4 月14日止│ │ │
│ │ ├─────────┼────┤ │
│ │ │自105 年4 月15日起│1.62%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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