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7,壢簡,778,2018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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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7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硯微
訴訟代理人 黃家文
被 告 李兆軒

上列與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李兆軒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於上訴狀補正簽名或蓋章,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書狀內上訴人即具狀人未簽名或蓋章,亦應補正簽名或蓋章。

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正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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