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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7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被 告 呂學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 年11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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