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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丁裕松
丁王秀美
丁裕州
丁裕隆
丁畇妤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相對人丁裕松住桃園市○鎮區○○街00巷0 弄0 號、丁王秀美住同上、丁裕州住同上、丁裕隆住同上、丁畇妤住桃園市○鎮區○○路000 號12樓之5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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