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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壢司調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蔡澄江間聲請確認遺產數額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劉蔡澄江被繼承人劉冠君之遺產數額等語。
核其法律關係須由法院裁判確認,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性質上屬確認之訴,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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