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司調,265,201908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調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張國偉


相 對 人 莊雋劼(原名莊咸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調解爭議記載略以:聲請人前接受相對人邀請投資柬埔寨吳哥地區之土地,因兩造均不具柬埔寨國籍身分,而將系爭投資標的借名登記於第三人即華僑黃資貽名下,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聲請人復完成新台幣6,188,300 元之匯款,由相對人代為操作處理上開投資事宜。

嗣因相對人擅自出售雙方共同投資之不動產,且拒絕提出買賣契約、及收付款相關資料,致使聲請人無以瞭解實際出售成交金額,令人無法信服,迭經聲請人催促,相對人均藉故推諉、避不見面,爰依法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陳明請求相對人償還投資款以聲請調解,惟相對人莊雋劼(原名莊咸正)之戶籍地係設於新北市新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院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