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俊宏等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俊宏積欠聲請人本金及其利息未清償,經屢次催償未果。
聲請人嗣查知相對人劉俊宏於民國95年5 月1 日將其名下所有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暨同段118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劉○○,相對人復將系爭不動產出賣予他人,致聲請人使不能就系爭不動產追償,為此聲請塗銷渠等對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予相對人劉俊宏名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