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164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訴訟代理人 陳國川
被 告 黃建霖
被 告 黃玉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18日下午2 時8 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因對被告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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