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小,1325,202001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325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憶晴


被 告 游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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