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小,328,201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328號
原 告 陳曉慧

上列原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記載有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原告於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地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