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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349號
原 告 陳台光
被 告 陽光山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雅台
訴訟代理人 李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貴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17 (計算式: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000 元,原告主張遭占用面積3.3058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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