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簡,9,2019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9號
原 告 劉星照
被 告 譽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巍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2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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