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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邱柏智
訴訟代理人 江龍城
被 告 羅文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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