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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李宜姍
被 告 井旺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瑋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貳拾柒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玖佰壹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是原告之資遣費應計算如附件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25,201元,與積欠工資22,426元合計為47,627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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