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調字第18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陳英明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償,聲請人嗣查知其為免名下不動產遭強制執行,竟以分割登記為原因,將其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張梅妹。
相對人陳張梅妹亡歿後,嗣由相對人張○○繼承取得,相對人張○○復將該不動產贈與予其女。
因相對人間之債權行為不具諦約真意-不動產移轉行為之原因係無效而不備所有權異動之法要式性-渠等通謀須為以為財產處分等害及債權之行為,實有確認之必要。
惟相對人間之無償脫法行為顯已侵害聲請人系爭債權之實現,為此爰依民法第87條、第113條、第242條之規定,請求回復登記予相對人公同共有。
三、經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屬確認訴訟之性質,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確認之法律關係。
故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