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小,1173,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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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17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李文雄
被 告 謝國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858元,及其中17,821元自民國108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3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竺君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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